星期四, 11月 06, 2008

violence

前天在唱片行上演的警察暴力,延續到今天群眾對警察的暴力。前天的警察局長說歡迎來告,今天的警察局長哭著喊和平就好。暴力由誰而起,國家(機器)或者(暴力)民眾,這一方或者那一方,這個人或者那個人,總之,誰要為暴力負責?

那麼,誰不用為暴力負責?

第一個問題顯得不再重要,因為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太過明顯。昨天的被告,變成今天的控方,明天人們將再度舉發他。不妨加以普遍化吧:暴力的主體是x,而x可以是任何人。馬英九、陳水扁、陳雲林、蔡英文、北投警分局長、民進黨議員……想要繼續數下去嗎--直到把自己也算上--,儘管數,而暴力仍然一如往常,維持著定值,一點不曾減少。

如果暴力缺乏主體(既然每個人都可以是、都是嫌犯),然而暴力卻是普遍的,也許要說是客觀的,因為它有著一切客體,那些在力量追逐遊戲裡所有虛弱的無能者。很可能,暴力,是歷史之變化裡暗藏的唯一常數,對此常數所引出的科學,我們知道得很少。我們有著太多控訴暴力者的法律,卻太缺乏管控暴力的科學。

1106行動,也許是這一段維持暴力之恆常的時日裡,唯一有見地的行動,既然它行之以一種安靜的手段,既然它提出了個管控暴力的方向--修改集會遊行法。然而,從三點訴求的頭兩項看來,我們對揪出暴力主體的渴望,或許還是太強烈(為什麼是控訴者,我們對控訴的渴望來自何處?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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